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骨干分子,对全体同学的成才起着榜样和导向作用。为进一步培养具有“思想正、品行优、学习好、能力强”核心素养学生干部,鼓励学生干部更好地服务于全体同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指校、院学生会、自律委员会、社团管理部、团委秘书处成员及大学生艺术团、社团副部长级以上干部,班级两委会成员。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学校的安定团结。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突出成绩,在同学中威信高,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学习刻苦努力,学年内每学期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学业成绩名列班级前50%以内。
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以内。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
各班可评选1-2名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取2名,其他班级取1名)。校院两级学生会可评选5名优秀学生干部。其他学生组织参照学生会评选数量进行。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按照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确定初评人选;
2.学院组织有学生干部、教师、辅导员、学工主任、院长参加的评选小组核实申报材料,确立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天后,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3.校级学生组织产生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处(团委)依据评选办法要求,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组织评选,并公示5个工作日。
4.学生工作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审核,确定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在全校公示7日后,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表彰与奖励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给予表彰证书。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二级学院实际情况,细化本二级学院具体的评选条件。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工作处 (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