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学期内通报批评累计三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2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4.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钱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销售、窝藏或帮助收购、销售、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出版、复制、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与邪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和举办沙龙、俱乐部等,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关于课堂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课堂教学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宿舍区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撕毁国家、省有关部门、学校通告、布告等公告文书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校园内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其它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九)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作以下处理:
(一)肇事者:
1.故意制造事端,引发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寻衅滋事,中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用各种方式侮辱、触怒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本人未参与打斗)并构成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或以找人评理、劝架为由扩大事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纠集校内学生打群架并构成事实,造成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勾结、纠集社会人员参与打斗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以种种借口参与打群架者,按打架者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五)伪证者:目击、知情而故意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为打架或报复而准备、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论情节如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必须在限期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九)阻挠公安干警、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和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保卫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200元(含)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区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吸烟行为引发火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无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3.财产损失2000元(含)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区内非法经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豢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违反公寓管理其他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调戏、侮辱、猥亵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十)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涂改、盗用或转借请假条、病历诊断证明、各种个人申请书(表)或登记表等材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涂改、盗用或转借学生身份、个人事项等证明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学生证、获奖证书、毕业证等各种证件、证明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私刻或伪造公章、伪造或涂改成绩单、伪造或涂改教师签名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乱丢垃圾、制造噪声等行为,对他人学习生活造成恶劣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投掷物品、火种,抽烟、酗酒闹事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累计三次因旷课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假期结束后不按期返校,1日以上3日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4日以上7日以内给予记过处分;7日以上14日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计算办法依据《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曾经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二条 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一周以内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擅自离校一至两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场;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行文公布。
(二)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行文公布。
(三)对全校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学院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六)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的3个工作日内,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分管院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拒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影响学校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可邀请保卫部门协助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二级学院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九)为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改正错误,学院实行处分解除制度。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一学期的,可根据其表现,并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团支部讨论通过、辅导员及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按期提出降低或解除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备案。
(十)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由学院予以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行文,处分文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文本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留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备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十三)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二级学院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十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由学校予以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原始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须认真执行本细则,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