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解除处分是指违纪学生初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达到一定期限后,个人提出申请,经一定程序,做出解除原处分决定的行为。
初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在犯错误后认错态度好,改正决心大,其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在日后有较好表现的,可申请解除处分。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等资格。
第二条申请解除处分时间: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在处分满6个月后申请解除;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12个月后申请解除;应届毕业生如有突出表现,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三)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四)在考察期间学习勤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五)能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义工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好评。
(六)以下情形不予解除处分
1.凡属考试作弊的各种处分不得申请解除;
2.凡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不得申请解除;
3.班级民主评议通过率低于2/3者不予解除。
第三条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及办理时间
1.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安排责任人对受处分学生进行帮扶教育并填写《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及审查意见表》。
2.考察期结束,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交所在二级学院,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本人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解除警告、严重警告,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其表现,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解除处分的建议,学生工作处研究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行文。解除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其表现,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解除处分的建议,学生工作处研究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公布。
(三)解除处分决定印发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决定通知学生。
3.由班级参照处分解除条件,对学生考察期间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民主评议投票通过后,由班委写出民主评议报告,经辅导员签字后交所在二级学院并由二级学院存档。
4.由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组成评审小组,集中对本二级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学生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附件:《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记录及审查意见表》
第四条 本办法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以内及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